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号38栋)门户网站,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查询服务、信用公示等栏目。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县(局)级,加挂吉林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吉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指导全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承办全市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作;承办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规划、保护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六)贯彻执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全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